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煤局发[1998]98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陕煤局发[1998]98号
各地(市)煤炭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矿务局(矿)、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审查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陕政字[1997]95号)精神。为了整顿好我省煤炭经营
秩序,规范煤炭经营行为,依法确认煤炭企业经营资格,现将《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
业资格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省煤炭工业局审查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的通知》(陕正字[1997]95号文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积极培育和发展煤炭市场,整顿当
前煤炭经营中环节过多、煤炭经营秩序较为混乱的问题,依法进行煤炭经营整顿和煤
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境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
审查工作。
(二)、省煤炭工业局下设煤炭经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管理办公室),负
责办理日常工作:审查上报材料,颁发《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会同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监督检查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违纪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处罚。
二、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范围、条件:
(三)、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不
再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凭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陕西省
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购买其它煤矿企业的煤炭进行经
营的,应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五)、对委屈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经营煤炭。经整顿、改造、
提高、完善,依法获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后,方可经营煤
炭。
(六)、凡在我省境内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陕西省煤炭经营资
格证》。
(七)、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 由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3) 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
的装卸、转载设备和环保设备;由固定的发货站台。
(4)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和煤质检验设备,具备鉴定测试和化验分析的基本
手段,计量和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 符合国家和省政府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八)、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依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市)煤炭管理
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陕西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一式四份(一份供在工商局申请注
册备案;一份企业自备;二份审查部门存档);
(2)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关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3)企业办公经营场所及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照片;(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
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租赁协议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文
件等)。
(4)储煤场地专有设备、环保设施证明及照片;
(5)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炭质量检验设备证明和颁发的检验人员上岗合
格证。
三、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程序:
(九)、设立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
(1) 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国有重点煤矿,直接到省煤炭工业局领取
《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2) 凡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地方国有煤矿及乡镇煤矿,由所在地(市)
煤炭管理部门收集登记后统一到省煤炭工业局,领取《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3) 凡需经省、西安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和外省在我省从
事煤炭经营的企业,以及国有重点煤矿设立的煤炭经营企业,直接由省煤炭工业局审
核发证。
(4) 凡需在地(市)县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市)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煤他工业局核准发证。
四、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工作的步骤、要求:
(十)、各地(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收到煤炭经营企业申报的文件之日起,十五
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必须到实地考察验证。
(十一)、省管理办公室自收到地(市)上报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二
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到实地抽查验证。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办理《陕西省煤
炭经营资格证》。
(十二)、煤炭经营企业凭省煤炭工业局签发的《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表》,
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领取执照后,再到省煤炭
工业局领取《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三)、煤炭经营企业在接受工商年检之前,应县接受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炭经
营企业资格的年度审查,凭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十四)、煤炭经营企业不得随意转借、转让、涂改、买卖《陕西省煤炭经营资
格证》。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后,可持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省煤炭工业局申请变
更《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五)、取得《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法人,其所申请设立非独立法
人分支机构的,也应先申请《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十六)、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先申请《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注销,
凭《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注销审批表到工商局申请注销登记。
(十七)、现有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在本《实施意见》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
到所在地(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受经营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省煤炭工业局核发《
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煤炭工业局或各地(市)煤炭管理部
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经营煤炭的资格。
(十八)、新设经营煤炭企业未取得《陕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和现有煤炭经营
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不得擅自销售煤炭。违者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煤炭经营企业必须接受省煤炭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煤炭经
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本《实施意见》下达后,各地(市)县自行开展的煤炭经营企业资格
审查工作应即停止,一律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步骤和要求进
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