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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陕财工[1998]008号颁布时间:1998-02-11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陕财工[1998]008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 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 神,回忆改革步伐和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实现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的战略决策。 认真贯彻执行好两个《决定》,对于紧紧抓住新的历史机遇,及时调整和完善所有 制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开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全新局面和实现非 公有制经济近期内的超常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实现新的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各级财政、国资、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和省委、省政府两个 《决定》,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破除只管 国有企业,不敢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观念。解放思想,放开手脚,把扶持非公有制 经济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方面,坚决按两个《决定》办,并尽快制定贯彻可行 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深入到企业改革的第一线, 支持多种形式的改制和创新,本着"先放开、后规范、边实践、边完善" 的思路,不 误时机,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力争在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全省形成新的经济增 长点。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中有关财政、税收政策,我们制定了放开搞 活国有小企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经省委、省政府 落实两个《决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各地可依照实 际情况,制定贯彻的具体政策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凡以前 下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陕西省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加快我 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经营机制转换,现就《决定》中涉及的 有关财政、税收问题,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多种改制形式   1、 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 ,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委 托经营、股份制、合资嫁接、出售、破产以及"退二进一"、"退二进三"等多种形式, 加快改革步伐。坚持以"三个有利于 "为标准,从实际出发,按照不同地域,区别各 类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合的改制形式,一户企业可以是一种改制形式,也可以 采取几种改制形式。   2、 以放开为手段,搞活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围绕产权制度改革这个中心, 加大产权置换力度,推动产权流动重组,实现资本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   3、 不受行业、地区、所有制局限,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民 营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自然人,参与国有小企业改革,"不求所有,但求所在", 政策公平,公正对待。   二、国有资产处置   4、 国有小企业改制,要按照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做好财产清查、资产评 估确认等基础工作,防止出现评估值畸高畸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合理 利益。   5、 改制企业,应按批准改制基准日,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 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进行全 面核对查实。在些基础上,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选择合理的 评估方法,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6、 企业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 废等,应查明原因,经鉴定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尚 未处理的亏损挂帐、潜亏,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冲减盈余公 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7、 国有企业之间实行整体联合、委托管理、兼并的,企业资产可按财产清查 或审计后的帐面价值直接划转,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8、 企业以净资产转让引起产权发生变动的, 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价值作为 转让底价。产权转让原则上采用竞价招标或拍卖方式,成交价不再报批。对经同级 正府批准,实行协议转让的,允许成交价格依据评估确认价上下浮动,出售给法人 和社会自然人的,可给予10%以内的折价优惠;出售给国有企业和本企业职工的, 可给予20%以内的折价优惠。折价幅度超过以上比例的,需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   9、 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原则上应在程序终结日付清。一次性付款的,给 予10%以下的优惠。如企业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有担 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数额可按转让成交价的三分之一,其余总值付款期 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也可采取国家投资改为借款方式取得企业产权,借款期限最长 不超过五年。未付款(含国家投资改借款)部分,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 优惠收取占用费。   三、税收优惠政策   10、国有小企业改制前陈欠税款,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暂缓缴纳,由企业提出 缓缴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计划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改制后 新实现的税款,应按期缴纳,不得发生新的欠税。   11、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从改制年度起,在三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超基数返 还政策。返还的所得税,以改制前一年企业应交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同级 财政部门按企业入库级次列支出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再发展。   12、企业产权转让给法人和社会自然人并接受安置职工,其买断国有企业职工 工龄的费用,可以从产权转让收中支付,也可以报经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从原国有企业欠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直接抵扣, 不足抵扣部分,从接受方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中逐年抵扣。   13、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应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买方的 契税,报经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交。   14、改制企业,属资不抵债的,其差额,报经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实行挂帐处理。由国有企业整体接收的,允许企业在五年内用实现利润弥补,五年 内仍弥补不完的,报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债务暂挂, 由改制后企业以后实现的所得税弥补。   以上优惠政策企业获得的收益,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其次再处理遗贸挂帐问 题。   四、有关财务处理   15、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支付的租赁费、承包费,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租出 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加速提取折旧。当承租者、承包者支付给 企业的租赁、承包费,等于企业基年资产评估值时,企业产权可转为承租者、承包 者所有。   租赁费按以下公式确定(承包费可比照执行):   (1) 年租赁费=(租赁资产年折旧额+租赁资产总额×租赁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1-流转税率-流转税率×流转税附加率)   (2)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资产总额×100%租赁 企业利润为负数时,按零计算。   16、企业被兼并,原企业享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兼并方企业仍可继续享受, 具体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17、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以及拨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计入补贴收入, 进入当期损益。   18、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除用于安置职工外,应按规定上交同级财政,专 项用于企业再投入。对改制后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有潜力的企业,经同 级财政部门批准,产权转让收入,可在一定期限内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最长时间不 超过五年。借款合同由同级财政部门与企业签订,使用费率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收。   19、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实行分期付款以及财政部门收取的产权转让收入, 继续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所交纳的占(使)用费,计入企业财务费用。   20、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所欠债务可经双方协商同意,转为股权。企业内 部职工集资,原则上也应转为股权,确有困难的,可视为欠职工工资处理,利息按 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改制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呆 坏帐,实行帐销债留,由企业组织人员继续清理回收。属整体改制企业,收回清欠 收入,扣除清欠人员费用后,上交同级财政。属部分改制企业,收回的清欠收入, 增加企业坏帐准备金或冲减管理费用。   21、企业改制要优先安置企业职工。属于自谋出路的,可按规定付给一次性安 置费,安置费从土地转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和破产变现所得中支付。   22、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企业自 办学校、医院有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也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资产、人员成建制 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确定难以维持基本费用支出的,可由当地政府与企业共同协商, 实行"核定基数,逐年递减"的补贴办法,由企业和财政给予补贴。企业自办的食堂、 浴室、托儿所、招待所等后勤服务单位,要面向社会,"谁受益、谁付费",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23、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发生变动的,从改制月份起,到主管税务机关输税 务登记;在两个月内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财务划转、资产划转、产 权变动登记手续。   五、搞好服务,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24、按照"两则""两制"的要求,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新的理财观 念,面向全社会的所有企业服务,积极引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   25、积极帮助企业处理改制中的遗留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改制政策,维护各 方面合法权益。   26、财政、国资、税务部门要为企业改革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提 高办事效率。评估、验资费用以及产权交易中有关费用,按最低标准的一半收取;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货票供应、产权登记等,只收取工本费。   27、财政、国资、税务部门要深入改革第一线,扎扎实实做好工作,把国有小 企业的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着眼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 能力,支持帮助企业运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分配机制、法 人治理机制。企业改制仅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切实 加强管理,使企业真正活起来,提高经济效益。   28、加强收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乱收费。国家和省上已经明确取消 的收费项目及各部门、各地市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都必须停止执行;国家和省上已 明确降低收费标准的,必须按降抵后标准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搞好监督和管 理,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纠风办、财政、物价部门举报。 陕西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财税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鼓励、 扶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决定》中涉及的有关财政、税收问题, 制定本规定。   一、多方筹集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发挥银行信贷、社会闲散 资金和个人出资的同时,财政部门要调整资金分配结构,挖掘现有资金潜力,积极 筹措资金,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2、 地(市)县财政按上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上交的地方税的5%,列支出 预算,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省地县财政从财源建设建设资金中拿出三分 之一,财政当年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划出一部分,用于扶持个体私 营经济发展。   3、 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立足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发展市场竞争力强、产业联 动度高、效益好的短平快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附加值高的民营科技企业;支 持发展前景好、见效快的种、养、加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精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产品销售畅、经济效益好、当地影响大的非公有制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4、 个体私营企业借款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 门向所属生产资金管理部门提出推荐建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项目评估论证后,办 理借款手续。申请省财源建设资金,由地市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资金管理 局评估论证后,办理借款手续。对经批准列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 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帮助落实资金。   5、 个体私营企业申请借款,实行财产抵押、经济实体担保或予算扣款承诺。 按同期银行贷款得率收取使用费,按期还本付息的,使用费可给予优惠。   二、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   6、 非公有制企业竞价收购、兼并国有中小企业,成交价不再报批;经同级政 府批准,实行协议转让的,可给予10%以内的折价优惠。超过10%的,需报同级财 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   7、 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中小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原则上应在 程序终结日付清。一次性付款的,给予10%以下优惠。如企业净资产数额较大,一 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数额可按成交 价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也可采取国家投资改为对非公 有制企业借款方式取得产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未付款(含国家投资改借 款)部分,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0%优惠收取占用费。   8、 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五年以上,以及外省客 商来我省独资或控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从经营年度起,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由同 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入库级次,前二年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返还的所得税, 计入补贴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9、 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接受安置职工,并买断国有企业职工工 龄,发生的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也可报经同级财政和地方税务机 关批准,从原国有企业欠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中直 接抵扣,中足抵扣部分,从非公有制企业实现的所得税中逐年抵扣。   10、 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中小企业,支付的租赁费、承包费,在 所得税前列支。   非公有制企业对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还本租赁、还本承包的,支付的租赁费、 承包费,等于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前基年资产评估值时,企业产权可转为承租者、承 包者所有。   11、 非公有制企业兼并国有有企业,原企业享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非公有制 企业仍可继续享受,具体补贴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企业 收到财政拨补的政策性亏损补贴,计入补贴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12、非公有制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发生不动产转让应交的契税,报经当 地财政部门批准,给予免交。   13、非公有制企业整体兼并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其资不抵债的差额,由本级 政府批准挂帐,用以后年度实现所得税逐年抵补。   14、非公有制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财政部门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为准, 凡本年度内安置下岗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上交的所得税可由同级财政 部门按入库级次,全额返还二年;达到50%以上的,全额返还三年。返还的所得税, 计入补贴收入,进入当期捐益。执行中达不到以上比例的,不享受返还政策。   15、非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原国有企业欠交的税款, 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暂缓缴纳,由企业提出缓缴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 可暂缓缴纳,由企业提出缓缴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三年内分期补缴, 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新实现的税款,应按期缴纳,不得发生新的欠税。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发展高科技和第三产业   16、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税;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 年。   17、非公有制企业开发的、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 定后,该产品上交的所得税,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三年内全额返还,专项用于科 技开发。   18、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研制、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对其转让科技成果 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9、非公有制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或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 渣,即附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 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0、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包括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举办第三产业),为农 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畜牧兽医、水产、农机等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收入, 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自开 业之日内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对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努力搞好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1、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得平调或强行非法改变业主财产的权属关系 。 对冠以国有名义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恢复本来的所有制性质,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出具产权界定证明,防止因经济责任、民事责任不清引发产权纠 纷。   22、财税、国资部门要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绿灯",清路障。对以前下发的 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决定》相违背的,列出清单,明令废止。大力治 理"三乱",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摊派和不合理收费,对各种收费进行逐项清 理,凡属"三乱"的,立即废止。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 行亮证收费,并开据由省财政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搞 好监督和管理,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有权拒付,并向纠风办、财政、物价部门 举报。   23、个体、私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凡手续齐全的,个体工商户在两天内、私 营企业在五天内办理完毕。实行"一厅式"办理 ,"一条龙服务",新办、变更税务登 记、发货票供应等,只收取工本费。   24、财税、国资部门要转变职能,转变作风,面向全社会所有企业搞好服务, 广泛宣传财税政策,积极引导、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 行有关财政、税收法规政策。   25、采取多种形式对非公有制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建立财 务管理和纳税统计报表体系,掌握经济运行和纳税情况,反映非公有制经济改革和 发展成果。   26、健全和完善会计、审计、痢疾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积极开展对非 公有制企业的代理记帐、纳税,会计、税务、财务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帮助企业 提高管理水平,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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