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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

云卫[2002]292号颁布时间:2002-09-03

     2002年9月3日 云卫[2002]292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 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卫医发[2001]216号)精神, 为有效地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诊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 全,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 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犯医务人员依法行医的权利、 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疗机构不断加强科学管理和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服务 水平,保持良好的院容、院貌、院风,做到依法行医、文明行医、礼貌待人,为患者 提供一个安全、优良的就诊环境。?    三、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医务人员出具 的医疗文件、证明等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 对违反者,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 关规定从严惩处。?    五、对雇用“医托”欺编、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由各发放该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并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机构门前通道和院内,禁止私人摆摊设点。自行车、手推车、马车、摩 托车、拖拉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应按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停放。爱护医疗机构卫生, 爱护医疗机构庭园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七、病人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送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严禁将尸体放在太 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死者尸体存放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14天)。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严禁以停尸要 挟医疗机构,或在病区、医疗机构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八、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 式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九、患者及家属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对检查、治疗、用药、住 院、会诊、转诊、出院、出具诊断书、休假证明和陪护病人等,均应听从医务人员的 安排,不得提出无理要求,不得强行住院和未经同意自留陪护,不得在病区和门诊自 行留宿。患者就诊、治疗要按规定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 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十、住院病人及陪护、探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医疗机构规定。不得私自进入病 区治疗室、抢救室、工作室等,不得自行翻阅病历及其他医疗记录,不得在病房高声 喧哗、吸烟、饮酒、烧炉子(包括煤油炉、电炉等)。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物品和动物带入病房,禁止在医院内放鞭炮。?    十一、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机构工作有意见,或发生医疗纠纷,应按国务院《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反映和处理,不得借故纠缠医疗机构领导、医务人员, 不得起哄围攻、威胁、殴打、侮辱医务人员,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抢 夺病历资料,不得干扰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二、发生医患纠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聚众到医疗机构寻畔滋事, 严禁冲击卫生行政机关和政府其他工作部门。?    十三、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托"违法活动,欺骗患者的;?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十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同医疗机构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加强治安工作的 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整治和维护医疗机构内部和周边治安秩序,发生患者及家属 聚众打砸医疗机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殴打医务人员和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查处,维护医疗机构正常治安秩序。对发生的医患纠纷,公 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及时掌握动向,防止纠纷酿发成为群 体性事件,一旦发生此类案(事)件,医疗机构应拨打110或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 接报警后,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依法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 诊疗秩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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