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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经贸交通[2002]352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云经贸交通[2002]352号 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计委、公安局(处)、环保局:    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现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 33号),及我省的贯彻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使用年限,我省统一规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 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期10年;正三轮摩托车的使 用年限为9年。?    二、暂行规定第四条,我省作如下补充;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达到报 废标准、需继续使用的,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增加 检验次数,实行一年检验两次,即:每半年检验一次。?    三、其他条款严格按《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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