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 云经贸产业[2002]134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计委、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顿摩
托车行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云南省整顿摩托车行业工作由各级经贸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整顿工作中的专项检查由有关执法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有关执法部门
组织的专项检查情况应送经贸委汇总。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执法部门在组织专项检查时,应组织有关执法人员认
真学习集会《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同时,
要采取必要的宣传形式,将检查的意义、目的和主要内容告知社会、告知群众,以取
得社会有关方面和群众的配合、支持,为顺利执法奠定思想基础。
三、突出重点、注意政策。整顿中要按《通知》要求,重点对非法拼(组)装摩
托车产品的厂点和销售非法拼(组)装摩托车产品企业进行整治;对整治中发现的问
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进行处理。对《通知》中无明确规
定的敏感问题或重大问题,应及时专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待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
答复后,再处理,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四、各地组织实施《通知》的情况,请于五月下旬汇总一次,报省经贸委和省级
对口部门。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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