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5日 云族联发[2002]28号
各地州市民委(民宗局)、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
“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
[2002]9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有
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指导、督
促各定点生产企业切实做好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
附件:
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
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