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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46号颁布时间:2002-04-26

     2002年4月26日 云政办发[2002]46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 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入宣传党的减负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 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保持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 一定要在学习、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从讲政治、讲全 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减轻农民负担当作代 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来抓。继续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实行违反减轻 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   二、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 [2001]172号)要求,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2002年上半年全 省涉农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或价目表、电子显示牌、电子 触模屏要设立起来。2002年底前,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要覆盖到全省所有按规定 实行公示的部门、单位,和行政村。各级涉农价格、收费、负担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树 立全局观念,常抓不懈,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特别是一些条条管理的部门、单位更 要不折不扣地带头执行中央、省的减负政策,对已发文取消、降低了的收费标准或者 禁止摊派的项目,在下级上解的任务总额中要作相应扣减。   三、认真贯彻《云南省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保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延续三十年合同续签已结束,各级政府及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大事来抓,按照 两个《条例》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杜绝违法占用农村承包耕地的行为。   四、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切实贯彻村民自治原则。各级政府要 大力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制度,既要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农民依法承担合理负担的自觉性,又要体 现村民自治的原则,坚决制止违背农民意愿,超出农民承受能力的各种集资行为。乡 村各级组织要在农村财务公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积极作用,管好用 活集体资金,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深刻领会 中央精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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