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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云财预[2002]177号颁布时间:2002-04-15

     2002年4月15日 云财预[2002]17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 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接此通知后,请各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格式(附件一、二、三),认真测算,据实 填制、汇总“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并逐级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省国家税 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全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后,分别报送国家税 务总局和省财政厅。地税系统手续费具体问题涉及各级财政,将另文规定。   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我省由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契税等农四税的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 理,不得继续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各地、州、市国税局接此通知后,按规定认真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 表”,于2002年3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计财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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