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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云政发[1989]87号颁布时间:1989-05-24

     1989年5月24日 云政发[1989]8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 观,严防虚假行骗、低级庸俗广告的出现,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范围包括: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利用街道、广场、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娱乐区、体育场(馆)、乡镇集贸市场、 交通沿线两侧等地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牌、 墙壁等经济、文化、社会各类广告,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户外广告的设置场地要在 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协 商确定,统筹安排。禁止在建筑物和公用设施上滥行张贴、涂写。在广告经营活动中, 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经营(包括设计、制作)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证照后,方可开业。未经核准登记 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第五条 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自己场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广告,选择适当位置, 宣传本厂(店)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做到小型美观不准随意张贴、涂写,不准占用道 路影响交通。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设置户外广告,必 须带广告内容和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经审查批准后,加盖广 告管理专用标志,方可到指定地点张贴、涂写和设置。政府机关发布的通告、公告、 布告、通知等宣传张贴品,可不必办理广告登记,但应张贴在统一规划的公共广告栏 内。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不得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违者,依照《广告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论处。对非法发布户外广告和不按指定地点设置广告者,由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 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百 分之十。广告经营单位与场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场地协议或合同,须报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的广告,须交纳一定数额的 广告管理费。交纳的标准由各县(市)自定,每张每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十元。张贴广 告的保留期限一般为5--7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覆盖。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 体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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