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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99-03-06

     1999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昆明市户外 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及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 灯箱、橱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和其他公共设施,设置、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所在地户外广告登记的管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协调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拥有户外广告载体或相应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规格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设置 规划的要求;   (四)一般不得利用户外广告载体或媒体发布各类信息,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昆明市 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场地使用协议或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   (五)经市容、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部门依法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经营场所规格、形式及经营时间等文件资料;   (七)发布的广告内容。   第七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 提交的各种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十五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审查符 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凡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广告经营单位,须向登记机关按国家规定缴纳广告 管理费。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各类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应到 专门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并到辖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备 案手续。   第九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 改变动,《户外广告登记证》实行一地一证。   第十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登记。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安 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 范、准确。使用外文时应当符合国际规范。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凡未经登记备案的户外广 告,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予 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由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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