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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重庆市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渝财综[2001]64号颁布时间:2001-04-17

     2001年4月17日 渝财综[2001]64号 重庆市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区、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将我市人事系统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   我市人事系统共有收费项目11项,其中:行政性收费5项, 事业性收费6项(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      管理模式 一、行政性收费 1.人事争议仲裁费     向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当  纳入财政专户               事人收取 2.退休干部异地安置管理费 向代管单位一次性向被安  纳入财政专户               置人员原单位收取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  由市人事局工考办向各级  纳入财政专户   术岗位证书费      人事部门工考办收取 4.专业技术聘任证书工本费 由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单  纳入财政专户               位向市人事局购买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纳入财政专户   本费 二、事业性收费 1.社会招干报名考试费   向参加社会招干考试的人  纳入财政专户               员收取 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 向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纳入财政专户   等级岗位考核评定收费  评定的人员收取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纳入财政专户               的人员收取 4.考试查卷费       向个别对考分提出异议的  纳入财政专户               考生提出查卷收取查询费 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考  向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纳入财政专户   核鉴定费        考核的人员收取               指单科考试成绩在3-5年               内有效的,对单位成绩合 6.乙种考试建档费     格者实行建档滚动管理的  纳入财政专户               收费。   二、资金管理   以上收费项目收取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 “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 [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 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16号文制定。   三、收费许可证办理及票据使用   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后,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 续。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 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取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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