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4日 渝财综[2001]63号
市人事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问题的通知》(财
综字[2000]27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组织价格鉴证师
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项目
1.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取对象: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
员。
2.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费,收取对象: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的人
员。
3.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费工本费,收取对象: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合
格者。
二、上述收费均属财政预算外资金,除按规定上缴人事部的考务费外,缴入市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
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1998]155号),实
行“收缴分离”。
三、你局收取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重庆市
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或《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
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以上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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