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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1-21

     1999年1月21日 渝财预外[1999]16号 市级各部门、各商业银行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   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 155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重 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渝府令第39号)和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性基金,下同)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各种 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2.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   第三条 “收缴分离”主要采取银行代收制。经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 理部确认后,下列商业银行系统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机构:   1.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   2.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3.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   4.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   5.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6.重庆市商业银行;   7.光大银行重庆分行;   8.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第四条 各商业银行市分行和重庆市商业银行应指定其一家分支机构为银行代收制 的专户行,经市财政局认定后,负责对本行系统代收机构收纳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汇集、划分和解缴,并办理市财政在专户行开设的专户业务。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实行银行代收制的收费部门和项目进行编码。收费部门采用九 位码,其中:前三位代表主管部门,中间三位代表二级收费单位,后三位代表基层收 费单位。收费项目采用六位码,其中:前三位代表主管部门,后三位代表收费项目。   第二章 凭证管理   第六条 “银行代收制”使用《收费通知书》、《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制专用)》等专用凭证。   第七条 《收费通知书》由收费单位按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一式两联。 第一联为收费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为缴费人联。《收费通知书》由收费单位按下列内 容填开:   (一)收费单位名称;   (二)缴费期限;   (三)缴款人名称;   (四)收费项目名称;   (五)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编码;   (六)收费标准、计费数量;   (七)收费金额。   第八条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是银行代收制的专用缴款凭证,由市 财政局统一印制。各代收银行专户行凭《代理收费协议书》到市财政局领购,并向本 行系统代收机构发放。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缴款人填制,适用于转账和现金缴款。《收 费缴款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为缴款人留存联,第二联为付款银行付款凭证,第三联 为收款银行收款凭证,第四联为回执联。   第九条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制专用)》由代收银行各网点填 制。该收费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报查联。   各代收银行专户行凭《代理收费协议书》到市财政局办理《重庆市财政票据领购 簿》,据此订购收费收据,并发放给代收银行各网点。部门代收的由收费部门凭《重 庆市财政票据领购簿》到市财政局领购。   第三章 收费部门的职责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收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出《收费通知书》给缴费人,并凭缴费人缴款 后的收费收据办理具体业务。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于每月5日,凭留存的《收费通知书》和缴费人返回的收费 收据第三联与财政对账。   第四章 代收银行的职责及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代收银行各网点在受理收款业务时,凭缴费人所持《收费通知书》发给 《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并严格审核缴费人填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 费缴款书》所填项目是否齐全,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代收银行收 妥款项后,在《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第一联加盖收讫印章,据此开出《重 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制专用)》一式三联,并在第二联收据联、第三 联报查联盖章后一并退给缴费人。   第十三条 代收银行各网点在收到收费收入时,应于当日将收费资金上划其本行指 定的专户行,并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第三、四联。   第十四条 专户行收到本行各代收网点上划的款项后,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 目下,开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户核算。   第十五条 专户行将所收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二次录入。二次录入后,属于预算内 资金,按预算科目分类填制《解缴金库汇总表》,一式三份和“一般缴款书”一式六 份,同时填制“特种转账传票”附《解缴金库汇总表》二份及“一般缴款书”二份, 于当日缴入市金库。   属于预算外的收费资金,填写《解缴专户汇总表》,并据此开具特种转账传票, 当日缴入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专户行应定期同财政部门对账,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代收银行的收费情况,按笔支付0.50元手续费。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纳入代收制的收费,一般应缴入缴费人的开户行(现金除外),不得跨 行缴费。若缴费人要求跨行缴费或缴费人在非代收银行开户的,应在代收银行收到款 项后,方可开出收费收据给缴费人。   第十九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或“定时定点收费”的,以及不适合银行代收的 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另定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本办 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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