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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4]298号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渝商委发[2004]298号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迎接2004年12月11日全国成品 油零售市场对内对外开放,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重庆市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04]123号)要求, 重庆市商委、建委、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规划局、质监局、国土房管局、安监 局、国税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 进一步深入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规划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快成品 油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继续规范加油站(点)特许经营行为,扩大两大集团在渝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迎接2004年12月11日全国成品油零售市场对内对外开放,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重庆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 作计划的通知》(渝办发[2004]12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对象、目标和任务   (一)专项整治的对象:全市所有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点)。   (二)专项整治的目标:在2002年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和今年上半年清理 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理顺成品油零售市场流 通秩序,完善加油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布点规划,加快推进成品油流通方式现代 化,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迎接成品油零售市场的对内对外开放。   (三)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一是全面清理整顿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加油站 (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推行集 中配送和特许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加油站(点)上档升级, 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加油站(点)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督促成品油零售经营 单位加大安全投入,整改安全隐患,健全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知 识培训,促进加油站(点)本质化安全水平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 是全面摸清全市加油站(点)的基本情况,完成加油站(点)的登记、建档工作,逐 步建立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网络,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控,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三是 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成品油市场管理制度,逐步由集中 整治转向正常管理,实现成品油市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点)   1.对未经市商委批准或未按市商委批复地址建设,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建设的 加油站(点),一律停止建设或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加油站(点),不符合规划 的,一律依法关闭;符合规划的,按国经贸传[2002]38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2.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加油站(点),由各部门依职权依法取缔。   3.存在严重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加油机未经质检部门计量检定;使用不符合 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以及偷税漏税、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 动税控装置和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的加油站(点),分别由质监、 税务和物价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4.对存在上述问题而又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关闭、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 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点),要强制拆除。三大石油公司不得收购、参股、 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点);三大石油公司在渝批发企业以及联 营、参股等方式重组的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点)以及整改 不合格的加油站(点)销售成品油,违者报商务部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 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 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点),要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 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管   1.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点),规范加油站(点)审批程序。在成品油零售市 场对内对外开放之前,各区县(自治县、市)新建加油站(点),要严格按照国办发 [2001]72号文要求,统一由三大石油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外商投资的高速 公路新建加油站(点),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执行。新建(含异地迁建)加油站(点)要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符合加油站 (点)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新建(含异地迁建)加油站(点)必须报市商委审批, 并凭市商委的审批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国土、消防、建设、环保等相关手续; 加油站(点)建设完工,单项验收和安全评价合格,并通过市商委现场审查后,核发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再凭“一书一证”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形证书的内容核准营业执 照的经营范围。为防止盲目扩大经营规模,加油站(点)的改建、扩建,经市商委批 准后,方可进行。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委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严 把关。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违反政策程序越权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异地迁建加 油站(点),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加油站(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 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3.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加油站(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 法违规建设加油站(点)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 决遏制乱批滥建加油站(点)的不良倾向;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要责令 其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要责令其停业整改,经整改仍不 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绝不姑息。关闭的加油站(点)由区市县商贸流通 管理部门下达责令关闭的书面通知,并收回“一书一证”交市商委,同时函告当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依法予以处理。   4.按国办发[2001]72号文规定,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由市商委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每年审核一次,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加油站 (点),一律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函告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狠抓落实   (一)全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商委牵头,会同市建委、 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 市国税局、市物价局组织实施,成立重庆市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 办公厅张明树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商委、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等部门领导任 副组长(名单附后),统一协调各地、各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下设办公室,上述各 部门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市商委副主任范光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 在市商委,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商委负责加油站(点)新建、改建、扩建、异地迁建的审批,加油站(点)资 质管理,组织编制和执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布点规划,并指导和协调区县市商贸 流通管理部门对加油站(点)的经营进行监督。   市建委负责督促各级建委检查加油站(点)建筑安全隐患。   市监察局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规违 纪行为。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点)的消防审核、验收以及加油站 (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打击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加油机、立(卧)式计量罐的计量检定、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及加油 站(点)输油管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违章建筑,对加油站(点)布点规划进行综合平衡,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职能分工依法办理建设加油站(点)规划手续。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加油站(点)非法占地的查处和新建(包括异地迁建)加油站 (点)用地的招拍挂供应工作,以及加油站(点)土地利用的监管。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打击加油站(点)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点)按照一般纳税 人征税的规定。   市物价局负责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低价倾销或哄抬油价等不正当经营 行为。   以上仅指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具体的职能职责以市 政府的三定方案以及国家和市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为准。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本地区加油站(点)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联合执法,齐抓共管,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查处违 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消 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刹住乱批滥建加油站 (点),使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推动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本质化安全 水平的提高,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为我市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4年12月6日到2005年1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区县自查和整改阶段(12月31日以前)。各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专项整治工作及时进 行安排部署,确定整治重点和工作措施,对加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各地 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督促加油站(点)的经营业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经 营资质、经营行为和安全情况等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2005年1月1日-1月20日)。市级各部门将 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违法违规私建乱建加油站 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集中查处和总结阶段(2005年1月21日-1月31日)。各区 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2005年1月25日以 前完成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点)的整改工作,并于2005年1月28 日前分别将有关情况汇总表及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总结报市商委。 附件:1.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表(略)    3.各区县(自治县、市)加油站(点)自查情况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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