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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渝府发[2004]100号颁布时间:2004-12-16

     2004年12月16日 渝府发[2004]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的企业退休(职) 人员(不含2004年6月30日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 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   (一)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   1.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 加60元。   2.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 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3.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 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4.1953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按本款 1、2、3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 不到310元的,补足到310元;企业退职人员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 后,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60元的,补足到260元。   四、资金列支渠道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增加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 渠道列支。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本通知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 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 批;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 调整金额发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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