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银发[1998]342号颁布时间:1998-09-29
1998年9月29日 渝银发[1998]342号
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分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各国有商业
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区(市、县)外经贸委、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
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397号)转发你们,并
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请贷款的条件、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封闭贷款的外经贸企业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必须有市场、有效益,
通过资金封闭管理,能维持企业正常的周转循环、经营有利润。
(二)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做好两个方案。一是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
产品出口或对外工程承包的成本核算方案;二是切实可行的资金封闭运行方案。
(三)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企业向当地外经贸委或经委申请),主管
部门、区县外经贸委或经委审查后报市外经贸委。
(四)市外经贸委对申请封闭贷款企业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进行分类、
排队。对管理规范的外经贸企业及其效益好、见效快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
市外经贸委要协助企业完善两个方案,并择优向商业银行市分行推荐。
(五)市外经贸委会同企业基本帐户行、税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企业成本
测算方案、资金封闭运行方案进行调查、论证。
(六)商业银行信贷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审贷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调查情况,确
定支持企业名单和贷款额度。封闭贷款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七)实行贷款封闭运行的企业,应商得税务部门同意,在基本帐户行设立专户,
其款项支出实行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签”制度,以监督使用。企业对有订单、有效
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保证货款或工程款
单收单支、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回笼专户。
(八)实行贷款封闭运行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其国际结算业务必须通过
“专户”办理。开户银行有权对外经贸企业经营活动、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
因销货款或工程承包收入未进专户等原因造成封闭资金流失的,银行将停止发放新的
贷款,并扣收老贷款。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切实保证贷款封闭运行。
(一)企业专户资金必须用于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产品出口或对外工程承包,
不得用于支付老的拖欠款项,如职工工资、各种费用支出(含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
和企业其它应付款等。与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产品出口或对外工程承包无关的各
种支出、费用不能在专户中列支。
(二)封闭运行期间,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能在专户内扣收老的贷款及欠息。各
级税务部门不能在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电力、燃气、自来水等部门不能在专户中扣
收老的欠费。但外经贸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封闭运行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税、费、
息应正常支付。
(三)对实行封闭贷款的产品出口,税务部门可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将退税款
直接划入封闭贷款专户。
(四)司法部门在处理清欠案件时,要尽可能做好协调工作,避免专户资金被冻
结或用于偿还企业老欠款。
三、实行封闭贷款的外经贸企业要实行风险目标责任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效
益性。推荐项目的各级外经贸委、企业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人,要加强对封闭贷款资
金使用情况的监测、检查。
四、实行封闭贷款的外经贸企业在归还贷款前,不得制订破产、兼并、剥离及其
它转制方案,一旦发现,银行将追回贷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方式,相应的经营业务活动结束后,封闭贷款运行即
告结束,贷款企业应按时足额归还封闭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委、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贷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要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和发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
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31日 银发[1998]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外经贸部各直属公司:
为了支持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帮助这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出口以及对外
工程承包等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其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有产品出口和对
外工程承包,帮助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对亏损的国有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产品出口和对外工程承
包,各地银行可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
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
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
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的有关精神实行“封闭贷款”,支持外
经贸企业的发展。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出口产品和工程承包项目单独进
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参与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银行、外经贸
主管部门确定实施“封闭贷款”的企业及设立专户时,要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四、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有关部门不能用专户的贷
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
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
中扣缴。但使用“封闭贷款”所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应当缴纳当期税款。
五、封闭贷款实行逐笔核贷的方式,其相应的经营业务结束后,封闭贷款的运行
期间即告结束,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六、各级银行、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
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国有外
经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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