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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医药管理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计生委[1998]107号颁布时间:1998-07-07

     1998年7月7日 渝计生委[1998]10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市县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 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现将《重庆市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件:重庆市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保护群众身心健康,充分发挥计划生育 药具的作用,更好地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细则〉的通 知》(计生财字[1997]3号)的规定,计划生育药具“包括避孕药品、宫内节 育器、避孕工具、终止妊娠药品和妊娠诊断试剂等”。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 主管部门。   第四条 县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医药、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 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计戈性育药具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七条 设置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网点。遵循统一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 管理的原则,市、区(市)县城区及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可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 药零售商店,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商场等设置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   第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实行证照管理。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单位,应持 有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祝构提出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市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制发的《重庆市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 可证》)。《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许可证》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免费定期审核。   第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必须设置有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专营 标志的零售专柜。   第十条 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参加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 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市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合格 证》上岗。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应备有通俗易懂的药具使用说明书或宣传资料,主 动为群众宣传避孕节育知识,指导群众正确使用计划生育药具,热情为育龄群众服务。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国家规定不能零售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药具。   第三章 货源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药具质量,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点的货源统一由县以上计 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调拨和供应。任何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单位不得通过其它渠道 自行进货。严禁非国家定点厂生产和未经审批、注册登记的国产(含地方产品)、进 口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   进入本市市场的国产(含地方产品)、进口的计划生育药具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登记,其中药品(不含本地产品)需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任何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的批发业务。   第十五条 国家计划免费供应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进入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 销售。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的质量 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对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计划生育 药具零售单位必须接受管理和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的检测由重庆市药品检验所抽检,或由市、区(市)县计划生 育药具管理机构送检。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单位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零售药具的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市场销售的计划生育药具应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注册 商标、生产批号、质量合格证、正规包装、标签或标志,并附有使用说明书。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单位不得销售过期、失效、潮解、霉变和假冒伪劣的 计划生育药具。   第四章 价格与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价和零售价以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核 发的价格标准执行,各零售单位不得擅自加价。   各零售单位应明码标价,有符合要求的价目表和价笺。   第二十条 避孕药具是一种特殊商品,各药具管理机构和各零售单位必须使用由税 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计划生育药具零售调拨单”和“重庆市计划生育药 械专用发票”,对销售避孕药具(必须单独核算),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 惠政策,并按税收管理体制和权限报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在计划生育药具市场零售工作中做出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 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有关 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可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计划 生育药具零售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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