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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府办[2006]3号颁布时间:2006-01-0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开放航权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政府对《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琼府办[2004]87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航空企业、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应于每年年终后60日内,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营
运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
),经省地税局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二条 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应于每年年终后60日内
,向原征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在海南省所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证明材料(货单、邮单、销售代理合同、代理费收入发票
、完税凭证等),经省地税局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入库数给予补贴。
  第三条 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的财政补贴年终补贴给航空公司和包机人。航空公司或包机人每飞一个国际或境外
地区航班按不同的金额标准享受一般补贴或特殊补贴,如属包机,则包机单位按定期航班占50%、不定期航班占30%
的比例参与分配航班补贴,年终累计全年应得的财政补贴(航班财政补贴定额见附件)。航空公司和包机单位应于
每年年终60日内,向省旅游局、省口岸办报送上年度经营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有关证明材料(
总申报单、航班载重表、舱单、包机合同等)。省旅游局负责先对包机单位申请包机航班财政补贴进行审核,省口
岸办牵头组织查验单位审核,海南航权办、省财政厅复核后给予补贴。
  第四条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货站、货仓,
按照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指扣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补偿性费用和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闲置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省和海口市、三亚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上述企业缴纳的建设性规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工
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省和海口市
、三亚市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入库(户)数全额补贴给缴纳建设性规费的企业。
  第五条 从海南空港出入境货物的企业或个人,每发送100吨货物按每人次给予600元岛内旅游奖励。
  第六条 新办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的企业,投资总额超
过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在海南省设立的境外航空企业常驻机构,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和我国政府
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外国航空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按协定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由海航集团、南方航空海南公司针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客、货提出运价优惠20%的具体办法;由海口
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仓储企业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货物提出仓储收费优惠的具体办法。
  第九条 有关企业在开展以上经营服务业务前,应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海南航权办和省
财政厅备案。应将营运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所获得的运输收入、抵离或经停服务收入以及货物运输的
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服务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分别进行财务核算,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 
  上述有关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预计全年的财政补贴数报送海南航权办和省财政厅。由海口市和三亚市
负担的营业税补贴部分,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年终结算时专项上缴省财政。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10月13日印发的《海南省开放航权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琼府办[2004]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南国际、境外地区航班财政补贴定额表
 

 

补贴

航线

补贴对象

直达航班补贴标准  (元/人)

经停、延伸航班补贴标准(元/班)

 

航线类别

在相应航线范围内

 

航班飞行情况分类

 

 

 

 

 

线

新开航线                                                                  

上一年度内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都没有飞行过的航线

定期航班

亚洲区域航班

60

4000

 

洲际航班

120

6500

 

 

不定期航班

亚洲区域航班

50

3000

 

 

洲际航班

80

5500

 

 

原有航线                                                

上一年度内飞行过不定期航班但没有飞行过定期航班的航线

定期航班

 

50

4000

 

不定期航班

 

20

1500

 

上一年度内飞行过定期航班的航线

 

国际航班

30

1500

 

 

 

港澳地区航班

8

500

 

特殊补

贴航线

新开辟的海口(三亚)—

欧、美或澳大利亚航线

30000/

 

 

注:1. 特殊补贴航线即指在享受一般补贴的基础上另外再享受额外补贴的航线。

2. 定期航班:航班性质为定期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平均每周2班的航

班(含进出港)。
    
3. 在已有定期航班的航线上其它公司执行的不定期航班不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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