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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琼府办[2003]36号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琼府办[2003]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 1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通知如下:   一、2003年,我省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并实行全省粮食统一计税价格,每 公斤稻谷人民币1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以各种 借口擅自提高计税价格,加重农民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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