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8日 琼财预[2002]947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
[2002]3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农税征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申请、分配、使用农税征管经费,保障和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
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市县农税征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地税
局上报农税征管经费申请报告;省地税局对市县上报的报告审核、汇总后,会同省财
政厅提出全省农税征管经费申请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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