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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4]7号颁布时间:2004-02-19

     2004年2月19日 琼府办[200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四届28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关于开放部分航权若干政策的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 府对营运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的航空企业,按照其所缴纳的营业税 全额给予补贴。    二、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 府对海口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按照其经营服务于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 地区航班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省政府对中外航空企 业开通抵离或经停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的亏损航班,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四、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 府对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建设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 区航班的货站、货仓,按照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建设性规费全 额给予补贴。    五、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省和海口、三亚市政 府对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和境外地区航班货物运输的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等企业, 按照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全额给予补贴。    六、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基地航空公司对经海 南中转出入境的旅客、货物,在国内航段给予同比航线10~20%的运价优惠;海 口美兰、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仓储企业对经海南中转出入境的货物,给予仓储收费优 惠20%。    七、自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省政府对从海南口岸 中转出入境货物的企业,按照中转货物数量给予免费岛内旅游、度假的奖励。    八、自2004年1月1日起,注册成立经营服务于海南的国际及境外地区航班 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仓储、快递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 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九、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海南省设立的境外地区航空企业常驻机构,可 比照注册成立的外资企业享受海南经济特区税收优惠。    十、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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