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有效期的通知
深府办[2006]141号颁布时间:2006-08-1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延长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有效期通知如下:
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中规定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文件;包括:《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深府[2001]8号附件2)、《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调整改组过程中有关房地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深府[2001]8号附件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2003]9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56号),其有效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如在延长期间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