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颁布时间:2005-05-19

     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 印发施行。 附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销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商品展销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商品展销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0项;   (二)《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 7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1份);   (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 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红 盾信息网(http://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消费品类展销会登记;   (二)注册分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宝安分局、 龙岗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登记。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消费品展销会由辖区各工商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特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展销会由注册分局负责核发《商品展销会登 记证》。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生产资料、生产要素类《商品展销会登 记证》。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有效期在登记证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登记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