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 深安监管[2005]31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
2 颁发《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
3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4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5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附件:01号许可事项: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
准书》(非剧毒)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
第五条,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验证原件。
(一)《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加
电子版各1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全评价报告(按国家发布的《评价导则》,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
构评价作出);
(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
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申请表》
(见附表)。
申请表格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
zsafety.gov.cn)免费下载或领取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
由市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承办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签监管意见;
(六)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七)市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批准书,不予
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做出决定(不含现场核查、专家审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签监管意见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无有效期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书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批准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02号许可事项:颁发《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广东省安
全主任资格证》并予以注册登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四)《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2003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
政府第十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级安全主任
1.符合初级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安全主任资格:具有高中(或同
等)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3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
2年;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大专以上的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
作满1年。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九条。
2.参加初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二)中级安全主任
1.符合中级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安全主任资格: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在2004年3月1日之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10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并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4年;具有安全工程专业大专或
本科学历,并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和2年;具
有安全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1年;具有工程师职称
或工程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2年。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条。
2.参加中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高级安全主任
1.符合高级安全主任申报条件:
凡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并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讨论)
发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编写出版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
专业的重要专著(任副主编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安全主任资格:取得中级安全主任
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4年;具有工程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
安全主任资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2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取得中级安全主任资格,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满3年;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或者安全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满2年。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2.参加高级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体检表1份;
(二)《广东省安全主任任职资格考试申报表》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学历证书或职称复印件1份;
(五)单位工作经历证明1份;
(六)考试合格成绩证明1份,申报高级安全主任需要论文或专著发表证明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广东省安全主任任职资格申报表》(见附表)。
申报表格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
zsafety.gov.cn)免费下载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初级安全主任资格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二)中级、高级安全主任资格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参加资格考试;
(二)受理成绩合格者的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无有效期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后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
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略)
附件:03号许可事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作业操作证》: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二)电工作业;
(三)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四)起重机械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制冷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初学者不得超过45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
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1份。
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见附表),申报表格可以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zsafety.
gov.cn)免费下载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参加资格考试;
(二)受理成绩合格者的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限2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每2年申请复审一次。
附表(略)
附件:04号 许可事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经营销售乙种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及成品油)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
号)第二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
令第36号)第三条;
(三)《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2年1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
3号)。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限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
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除外);百货商店(场)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部门批准文件;
经营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规定》第二章。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的设施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
和设施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
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配备专职注册安全主任,必要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
(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必须经过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
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5.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
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建档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
改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包括
仓管、销售、采购、设备设施操作等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6.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主要危险因素
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应急设备设施、报警和自救程序、人员
的撤离路线等;
7.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
售单位,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在市场内出租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
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第四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另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1份):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并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
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对于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仅提供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
全验收文件,可不提交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但必须租用储存场所,并经租用仓
库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安监部门许可,提交相关许可或证明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及其储存核定书,或者储存企业的批准书等;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经营场
所和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具体为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和储存场所
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申请经营单位对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具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属于申请单
位自有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交经租赁登记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仅提交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
租赁证明文件;
3.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书和注册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
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
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现有企业提供工商营
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乙种)》(见附表),申报表格
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zsafet
y.gov.cn)免费下载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
(三)现场核查;
(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签监管意见;
(五)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定;
(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通知申请单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及区安监局加签监管意见的时
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05号许可事项: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开展安全培训的资格进行认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
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从事安全培训教育的机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演示教具和与培训人数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训练用的器
材、设备与设施。从事特殊工种培训教育的机构必须配备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
设备设施;
(四)对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按每工种计算,负责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
的授课教师各2名以上,负责实际操作训练的实习指导教师2名以上,授课教师具有
工程师以上或理工科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工作不少
于5年,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或理工科专业的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从事专业工作或教学工作不少于4年;对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求每门课程至少
有2名任课教师;授课教师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
工作、安全技术工作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以上教师都必须经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五)具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人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具有健全的、有利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具有明确的培训目标,以及保证培训质量的教学计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社会办学机构资格申报表》(原件1份);
(二)有效的法人资格证书及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教室、办公用房及实操训练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
份,验原件);
(五)授课教师的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
格后取得的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培训机构自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社会办学机构资格申报表》(见附表),
申请表格可以在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sz
safety.gov.cn)免费下载或领取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现场核查;
(三)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格许可证》无有效期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资格许可证》后,方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
经认可的安全培训项目的培训教育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附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