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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深国资委[2004]369号颁布时间:2004-12-09

     2004年12月9日 深国资委[2004]369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国资委直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1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有关税收减免工作,根据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整 体战略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的实际需要,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三类资产”的认定 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认定,均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   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因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 置富余员工为目标,从企业实际出发,利用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 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兴办经济实体,可认定为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二)“三类资产”的认定   (1)非主业资产是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 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2)闲置资产是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三)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认定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 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实施产权主体多元化。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改制 企业,可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 可保持国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须产权明晰、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负盈亏。   二、改制企业凡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的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与安 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市国资委认定的改制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 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经税务机关审核 同意,可按规定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持有上述证明的改制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深圳市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市国资委出具的《市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证明》、《“三 类资产”的认定证明》、《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4、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证明》;   5、企业员工的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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