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深圳市200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公告
深社保发[2002]73号颁布时间:2002-08-09
2002年8月9日 深社保发[2002]73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
自2002年7月起,对2002年6月30日前已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基本养老
金每月增加85元;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
规定,按调整后的退休金的12%计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2元作为计发基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