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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总工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统计信息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工[2001]3号颁布时间:2001-01-15

     2001年1月15日 深工[20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主管局、各税务分局、各国内银行、各审计组织名机关、企事业单 位、全市各级工会: 现将《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 请及时与市总工会联系。 附件: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工会法〉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国总工会、财政 部《关于新〈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包括机 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集体、私营、联营合作和外商投资等各种所有制形 式的企业。 外地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国内跨地区联营企业和企业集团,按照"谁发 放工资,谁拨交工会经费"的原则,凡在本市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均应 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按本办法的规定拨交工 会经费。 凡在特区内开办企业,应当在章程中载明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四条计提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严格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 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统字[1994]37号文的补充规定计算,构成工资 总额组成部分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无论是否纳入成本,均应计提工会经费。 第五条工会经费的计提比例为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季节工、计件工)工资总额 哈奖金、津贴和补贴)的2%,按月拨交。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计拨的工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40%应上解市、 区总工会的工会经费由财政直接划拨给市、区总工会。企业计提的工会经费按计提工 会经费所属工资总额的开支渠道列支。 第七条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当月5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 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拨入工会经费存款户或开立代管经费专户。 基层工会收到按工资总额2%计拨的工会经费,应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 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第八条《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只能用于按工资总额2%拨交工会经费和上 级工会收缴工会经费,该收据是企业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核销的唯一有效凭 证。 第九条基层工会收到拨交的工会经费后,向上一级工会上解40%,60%留作 本级工会的活动费用。上一级工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上交市总工 会。 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税务稽核中应检查《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使 用,并检查基层工会上交40%工会经费情况。 第十条《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市总工会统一发放、核销及年审。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本年领用的"收据",必须在次 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市总工会办理核销并领用新收据。除经上级工会核准并签章续用 的收据之外,未使用完的收据作废。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存款户是单位行政财务之外的独立帐户,由工会自主使用,各 级工会可以在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户。 第十二条基层工会应当根据工资总额审核本级行政财务是否及时、足额拨交工会 经费。对未拨交或未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应及时督促、催交。催交无效的,向 上级工会反映。 第十三条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经费拨交和上解情况进行审核。 上级工会发现下级工会所在单位行政财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的,可 以对该单位发出"催交工会经费通知书",经书面通知仍不拨交工会经费的,可以委托 社会审计组织对该单位进行拨交工会经费专项审计,专项审计之前应书面知会有关审 计机关。 第十四条市、区总工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 事业单位进行拨交工会经费专项审计,同时知会有关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专项审计在本办法规定的按工资总额拨交工会经费的范围内进行,对不 涉及拨交工会经费的事项不予审查。 第十六条被委托的审计组织根据审计结果,出具由被委托单位签章的拨交工会经 费审计结论。 第十七条委托审计的工会组织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催交工会经费通 知书",可以从欠交之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被通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按通知要求拨交本级工 会经费。逾期仍不拨交的,由市、区总工会开出"代扣工会经费通知书"通知共开户银 行扣收。 第十八条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工会发出的"代扣工会经费通知书",直接从被 通知单位帐户中扣收工会经费和滞纳金,划拨到发出通知的工会帐户中,无须征得被 扣款单位同意。 "代扣工会经费通知书"一式五联,一联由银行受理后退发出通知工会存底,其余 四联随缴款书给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各级审计机关、税务机关、各社会审计组织在例行审计、税务检查、专 项审计过程中,对拨交工会经费进行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检查结果补拨 工会经费。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的,按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应 上解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深圳市总工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 计局、深圳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印发的《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深工[1995]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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