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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从2001年1月1日起,本所将改进现行法人股(含国有 股、一般发起人股及社会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没有进行信息披露的,须对《国有股、法人股股 权协议转让申请书》及《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2、每笔转让股数在二百万股以下的,转让双方应就近到本所的证券登记代理机 构(名单附后)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本所不再直接受理该类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申请。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双方可到本所办理过户手续。   (1)、每笔转让股数在二百万股以上(含二百万股);   (2)、每笔转让股数达总股本5%以上(含5%)需作信息披露的;   (3)、转出方的注册地在深圳的。   4、法院判决的法人股过户,须到本所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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