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516号)
东府办复[2003]516号颁布时间:2003-08-01
2003年8月1日 东府办复[2003]516号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东水利[2003]33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作如下明
确:
一、社会福利企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残疾人员个体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其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
费。
二、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
共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
三、输变电工程按建筑业1‰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办
法》中“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围费”是指输变电工程不再按受益资
产总值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根据粤经贸发电[2003]90号文精神,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餐
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行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等行业的应征堤
围防护费减按70%征收,优惠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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