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财企[2003]127号)
粤财企[2003]127号颁布时间:2003-06-18
2003年6月18日 粤财企[2003]12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计委、农业局、审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
支行、直属分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各分行、顺德、南海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
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转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你市上报的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结果,经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
查小组审核,确认你市供销合作社截至1998年底累计财务挂账 万元,其中:
1992年底前老挂账 万元。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 万元。以上挂账项目和
金额,详见附件1。
二、各市要尽快将上述财务挂账逐项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和有关企业,并将分解
落实结果汇总填列到附件2,于7月底以前上报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成员部
门。分解落实数超过核复数额的部分,由地方或企业负责消化处理。
三、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的处理。1992年底前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按照省政府粤
府函[2003]140号文件规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其有关部门,在进一步调查
核实的基础上,按照“谁出政策谁负担”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解决办法,并尽快落实。其
中,确有属于省级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各市举证,提供省政府有关文件或部门与省财政厅联
合发文形式亏损的政策依据及计算依据,于2003年7月底前由各市供销社上报省审计厅
、抄报省供销社、财政厅,由省审计厅审核后会省财政厅、供销社报省政府审定。
1993年以来新增财务挂账中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按照国函[2001]136号、财建[2002]255号文规定制定具体处理措施,
并上报省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清理核查小组成员部门备案。
附件:1、市供销合作系统财务挂账核复表(略)
2、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财务挂账分解落实统计表(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