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批程序的规定
湘劳社发[2003]10号颁布时间:2003-01-20
2003年1月20日 湘劳社发[2003]10号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
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8号)的要求,现将我省省
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年薪制试点申报
凡具备湘政办发[2002]5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家或者国有企业、单位出资份额占其资本比例
具有支配地位或者控制作用,即50%以上,拥有多数股份或者虽在50%以下,但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类企业),在每年度的4月底以前,可以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
政厅提出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试点申请;
2.企业董事会讨论通过的年薪试点方案;
3.职代会、监事会审核意见;
4.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拖欠税金证明文件;
5.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文件;
6.上年度会计报表(附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7.风险抵押金或所持股份已按规定上交省统一管理的有效凭证;
8.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财政厅对口管理
的业务处室。经审核同意试行经营者年薪制的,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
批复文件,其中: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定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主要考核指标
体系;省经贸委可根据企业行业特点确定其辅助考核指标。试行期限一般为本届董事
会任期,试行期间企业不得自行退出试点,试行期满后需按上述要求重新提出申请。
原已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的试点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申报。
二、年薪清算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每年5月前对试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年薪进行清算。
试点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提
交以下资料:
1.《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清算表》(见附表一);
2.监事会审核意见;
3.上年度会计报表,附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足额缴纳税金情况文件;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文件;
6.省经贸委签署意见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辅助指标考核表》(见附表二);
7.其他需要的材料。
上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和省财政厅对口管理
的业务处室。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年薪计提率和实提年薪
收入,并下达批复文件。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付
1.企业应在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完成对经营者年薪收入清算后的一周内,及时
支付经营者个人应得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基本年薪按实提数额的100%支付,效
益年薪以现金支付部分不得超过40%,其剩下部分应以风险抵押金或股份的形式支
付。
2.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或购买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和支付,按《湖南省国有
企业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所持股份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3.经营者年薪列入成本,其中经营者每月发放的基本年薪部分在当年企业工资
总额内列支,基本年薪剩余部分和效益年薪在第二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外单列。
附表一: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主要考核指标清算表
填报单位: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一、企业规模 1 2.利润考核基数 13
二、在岗职工年均工资 2 3.应剔除不可比因素的利润额 14
三、经营者基本年薪 3 4.计提效益年薪利润额 15
1.倍数 4 六、效益年薪清算情况 16
2.应提基本年薪 5 1.主要指标考核应提效益年薪 17
3.实提基本年薪 6 2.辅助指标考核奖扣额 18
四、净资产规模 7 3.实提效益年薪 19
1.上年平均净资产额 8 七、年薪清算总额 20
2.本年平均净资产额 9 八、年薪兑付 21
3.资产增值保值率 10 1.当期兑现年薪收入 22
五、利润指标完成情况 11 2.当期缴纳风险抵押金额 23
1.本年税后利润 12 3.当期持股数 24
最大国有股持股单位意见: 财政部门意见: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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