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案》的通知

湘财会[2003]19号颁布时间:2003-09-25

     2003年9月25日 湘财会[2003]19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终 止委托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湘财办[2003]6号) 精神,决定将原委托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 收归省财政厅有关职能处室行使。现将《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案   为落实财政部和湖南省财政厅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工作的文件 精神,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特制定我 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方案。   一、职能移交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 19号);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 知》(财办发[2002]136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证书及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 通知(财会[2003]4号);   5.《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终止委托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通 知》(湘财办[2003)6号)。   二、职能移交的原则   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上下对口原则。在进行职能移交过程中,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职能移交 范围、权限、口径应与财政部的要求保持一致,以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统一管理。   2.统一协调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配 合,协调一致,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3.平稳过渡原则。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一方面要积极 做好职能移交工作,另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不松、不乱、不断。根据财政部财 会[2002]19号文件精神,对尚未处理完结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省注协协助省 财政厅有关职能处室处理完结。新发生的行政管理事项,由省财政厅相关职能处室处 理。   三、职能交接的内容及资料   (一)交接内容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   4.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   5.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及终止经营事项;   6.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   7.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行政处罚;   8.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许可证和年检材料的 审核及申报;   9.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中有关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事项;   10.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事项;   11.财政部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交接资料   省注协应向省财政厅会计处移交以下资料;   1.涉及行政审批及管理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 及管理要求;   2.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原件),省注协 办理的批复文件(原件);   3.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基础资料(复印件)汇总表及其管理软件和操作程序;   4.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的发收费文件及标准(原件);   5.未使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其管理软件;   6.现行有效的涉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年检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复印件)、证券许可证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原件);   7.全省注册会计师及具有证券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人员批准文件及名单、非执业 会员人员批准文件及名单(复印件),以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达到资源共享。   8.正在申请取得、变更、恢复及准备收回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年检的有关资料(原件);   9.历年来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 情况及过去吊销的注册会计师证书人员名单(复印件);   10.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有关资料(原件);   11.其他需移交的资料。   省注协应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移交以下资料:   1.全省各级各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备份件;   2.2000年以来省注协对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情况, 应分年度、类别汇总成明细表,并附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书备份件;   3.2000年以来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给省注协的年报及省注协对年报的 审核情况备份件;   4.其他有关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文件和资料。   省注协应向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移交以下资料:   上交原颁发给省注协个人的《行政执法证》(9个)。   四、职能移交的程序   1.请厅领导组织召开一个职能移交协调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职能移 交的具体事项。并请省注协介绍过去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的具体内容,有关审批、 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审查重点和要求,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处理方法与建议,目前仍未处理完毕的行政管理事项。   2.确定移交工作班子,明确分工与职责。   3.编制移交清单。请省注协编制移交清单,会计处、监督检查局、税政法规处 分别与省注协交接人员签字,并请厅领导监交。   4.会计处、监督检查局、税政法规处分别与省注协相关人员根据移交清单清点 移交文件档案,完成职能交接。   五、职能移交的时间安排   9月13日厅领导组织召开职能移交协调会。   9月15日-23日省注协清理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文件、制度、资料等。列出移 交清单;   9月26日前会计处、监督检查局、税政法规处与省注协就移交清单具体事项进 行协商研究;   9月29日前省注协与会计处、监督检查局、税政法规处分别办理交接手续,完 成职能交接工作。   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按行 政职能移交后的新的管理模式运作,湖南省财政厅湘财办[2003]6号文件中 “对注册会计师注册名单实行备案的行政职能由会计处行使”明确为“省注册会计师 协会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抄报省财政厅。今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按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