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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结算工作的通知

湘劳社发[2003]237号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湘劳社发[2003]237号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湘 劳社发[2003]125号)规定,现就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结算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今年已核定工 效挂钩方案的企业,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年终结算。   二、严格审核新增效益工资和下浮工资。对企业挂钩工资年终结算时,应剔除因 企业各种非劳因素带来的效益,企业不能因提取新效益工资而出现亏损,历年结余工 资或结余的工资指标可用于弥补当年工资缺口。   三、关于追加工资问题。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离岗人员的生活费(包括内退人员 工资),在年终结算时据实列入工资总额,对企业新增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发放额予以 追加。   四、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结算核准的工资总额列支成本 (费用),不得在其它财务科目中列支工资性项目,也不得在工资科目中列支非工资 性项目。企业上报的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应与财务报表数保持一致。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在对所属企业工效挂钩结算工作结束后, 应按附表二的要求汇总,于2004年3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 厅、省地税局,同时送有关社保经办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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