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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将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资金上收管理的通知

湘民安发[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湘民安发[2003]13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房改房建领导小组: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民安发[1998]7号)文件精神,我省于 1998年以来将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工作人员,下同)的住房 大部分已出售给个人,售房款现分别由当地财政、民政、房改部门管理。为进一步加 强该项资金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全省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 部售房资金上收管理。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尽快将售房资金进行认真清理,各住房管 理单位除按规定提取售房收入的20%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含已使用部分)外, 其余部分,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性住房资金管理的通 知》(湘政办发[1997]11号)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前,以市 (州)为单位,将售房资金的80%足额汇入湖南省民政厅。   为确保此项经费专款专用,在国家和军队未下文明确此项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权限 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此项经费挪作他用。   帐 户:湖南省民政厅   开户行:湖南省建行长沙市华兴支行人民路分理处   帐 号:52602020424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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