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控购办关于改进小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财办字[1994]104号颁布时间:1994-04-08
1994年4月8日 湘财办字[1994]104号
为了改进和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控购管理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
意,决定对我省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实行按配车标准严格控制的管理制度。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配车标准。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包括各类公司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下同)购买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越野车、工具车,下同),必须
按照配车标准(配车标准附后)履行报批手续。各单位现有超标准配置的小汽车,应
从现有车辆中换乘,不得购买新车。
二、简化审批手续。购买国产小汽车,行政事业单位报地、州、市控购办审批,
企业单位报当地控购办审批,省属驻长单位报省控购办审批。凡购买进口小汽车,一
律报省控购办审批。
三、严格执行纪律。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规定,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
华小轿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派款项购买各种机动车辆;
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不准购买走私车。凡
有财政赤字,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地县党政机关不准购买小汽车;企业不准用贷
款和流动资金购买小汽车。凡欠税、欠利、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也不准购买小汽车。
四、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摩托车,一律凭财政部门(控购
办)开具的“准购证”第四联(一车一证,复印件无效)办理行车牌照。各级公安车
辆管理、监察、财政、纪检部门和控购办要相互配合,并联合定期检查,共同做好这
项工作。
以上通知,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财政机关要加强监
督检查。凡违反本通知精神购买小汽车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和违反财
经纪律处理。
附件:社会集团配备小汽车标准
一、行政事业单位配车标准。
(一)省直厅局级和地、州、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以及相当于厅局
和地、州、市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为2.5升的中档车(20万元左右),碗因
工作需要,也可配一至两台排气量为3.0升的高档车(30万元左右)。
(二)县(市)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的低挡车(20万元以下),
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配一至两台排气量为2.5升的中挡车(20万元左右)。
(三)县(市)所属的局级单位只能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下的低挡车(20
万元以下)。
二、企业配车标准。
(一)大型企业或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型企业可配备排气量2.5升
的中档车(20万元左右),或排气量3.0升的高档车(30万元左右)。
(二)企业税后利润50万元至100万元的,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低档车
(20万元以下)或排气量2.5升的中档车(不超过30万元)。
(三)企业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下的,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低档车(20万
元以下)。
三、驻湘中央单位参照上述标准配备车辆。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配备小汽车、可以比照上述配车标准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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