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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现有住房管理的几项规定

湘财行字[1994]68号颁布时间:1994-03-02

     1994年3月2日 湘财行字[1994]68号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电[1993]67号“紧急通知”精神, 为加强对现有住房的管理,保证我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在省直房 改方案实施前作出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直各单位应严格按中央、国务院两办“紧急通知”执行,即在住房制度改 革中“严禁低价突击售房,特别是严禁领导干部压低价格购买住房”。各单位在省直 统一的房改方案公布前不得提前售房。   二、各单位不准用公款(包括各种预算外资金等)对现有住房进行任何形式的装 修(包括墙面、地面、门窗及室内各种设施的装修)。对已经开工的,应立即停止; 对计划开工的要坚决取消。单位统一组织并垫付资金由住户个人自费装修的,也应暂 时停止,原则上待房改以后进行,以免影响同类住房的结构及标准。   三、在本规定下发前已经公费装修的,由于提高了住房标准,在出售住房时应适 当提高售价,以收回其费用。   四、对在本规定下发前已出售公有住房的公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湘政传电 [1994]1号文件“现已出售公房的收入要在原单位冻结,听候处理,不得转移 动用”的规定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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