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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财综函[2003]5号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湘财综函[2003]5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明确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函》(湘国土资函[2003] 40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精神,现就有关征收问题函复如下:   一、城镇规划区内修建道路征用的土地,如属国道和省道改道通过城镇规划区的, 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其余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仍属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范围。   二、原征用为国有农业用地,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仍需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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