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3]50号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湘财综[2003]50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加强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 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环保部门到同级财政 部门分次限量购领。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加强对票据的计划、发放和稽核管理。   二、“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原“湖南省 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甲种)、(乙种)”同时废止。请各市州认真做好新版收据的 发放和旧版收据的清理收缴工作。   三、“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属专用票据,执收单位不得用此票据收取排污费 以外的其他任何收费,也不得以其他票据收取排污费。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