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综[2003]50号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湘财综[2003]50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号),加强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
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环保部门到同级财政
部门分次限量购领。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加强对票据的计划、发放和稽核管理。
二、“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原“湖南省
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甲种)、(乙种)”同时废止。请各市州认真做好新版收据的
发放和旧版收据的清理收缴工作。
三、“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属专用票据,执收单位不得用此票据收取排污费
以外的其他任何收费,也不得以其他票据收取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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