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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湘财综[2003]43号 省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财综[2003]2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取消残疾人 证工本费项目,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不得收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 政厅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湘价费字第306号) 同时废止。残疾人证工本费取消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级残 疾人联合会接此通知后,应即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当地 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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