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通知
湘财综[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08-25
2003年8月25日 湘财综[2003]43号
省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财综[2003]2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取消残疾人
证工本费项目,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时不得收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
政厅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湘价费字第306号)
同时废止。残疾人证工本费取消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级残
疾人联合会接此通知后,应即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当地
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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