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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委、湖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湘教计字[1996]6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湘教计字[1996]6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教财[1995] 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5]93号文件,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规定的经费渠道‘各级政府必须设立专项扫盲经费,以保证扫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为了表彰奖励在扫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从今年起, 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扫盲奖励专款,用于全省的扫盲表彰、奖励。地、州、市、 县、乡各级人民政府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奖励经费,对在本地扫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1995]93号文件精神,在实施“国农贫困地 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的地、州、市、县,要根据扫盲情况在配套资金中安排5%用 于扫盲工作。 附件: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教财[199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委、财政局:   到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 的奠基工程,是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这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 项战略决策,也是全党、全国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为了确保按规划完 成扫盲任务,各地应加强对扫盲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扫盲经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中央财政决定安排扫盲奖励专款用于今后几年的扫盲表彰、奖励工作。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在扫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的地方,可以根据扫盲工作情况, 在其安排的配套资金中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扫盲工作,具体数额由各地自定。   三、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经费渠道:(一)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 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 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 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 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五)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总之,要千方百计落实扫盲经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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