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96)行字第140号颁布时间:1996-05-08
1996年5月8日 湘财(96)行字第140号
各地、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妥善解
决好考试录用工作经费问题,现将《财政部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文便字[1995]70号)
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全省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是政府人事部
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考试录用工作经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标准,加强收
支项目的财务管理。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纳入预算,安排相应支出。考试录用经
费严禁挪作它用。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个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文便字[19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
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
为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25号令),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
员考试录用制度,妥善解决公务员考试录用所需的开支,人事部会同我部和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于今年6月下发了《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人录发[1995]6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所规定
的内容适用于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和经批准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建立和推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法院、
检察院等机关单位。现将人事部《有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
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的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二: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录发[1995]6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
第125号令),保障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考
试录用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经商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现对中央国
家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经费管理及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是人事部门的一项管理职能,中央财
政及其财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经费。有条件的部门可拓宽考试经费
的来源渠道,合理解决录用考试所需经费。
二、考试录用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人事部公务员考试录用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宣传、公告费:指为组织录用考试所进行的新闻发布会、宣传制品、电台、
电视台宣传费、报刊公告支出。
2、报名笔试场地费:指录用考试所需的报名、笔试场地租用费。
3、试题制卷印刷费:指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试卷印刷费、各种表格印刷及试卷
印刷保密费、加急费。
4、培训费,报名、监考、面试及与考试有关的人员培训的支出。
5、补助费: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征题、入围统题、大纲编写、统题劳务等支出、
试卷评阅的劳务支出、统一阅卷的入围费用及报名、监考工作人员的补助费支出。
6、录用考试试题库费:为建库进行的情报调研、总体方案设计、专家咨询、制
定征题方案、组织征题试测等工作支出。
7、其他费用:指购置与录用考试直接有关的设备经费及考试政策调研与录用会
议费。
以上各项开支在人事部机关事业费支出的业务费科目列支。
(二)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考试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1、参加人事部统一公开招考工作的有关费用:
除了第(一)项规定由人事部统一开支的经费项目外,部门必须支付的考试宣传
费用、面试费用以及加班工作补助费等。
2、经人事部批准,由部门自行组织的考试所需经费开支范围,参照人事部组织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经费开支范围执行。
以上开支项目,在各部门经费内列支。
三、录用考试各项具体工作中工作人员的数量及比例,是考试经费支出的重要依
据,各招考部门应依照人事部关于《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实施细则》(人录
司函[1994]11号)的要求确定。
四、各部门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要切实加强有关开支的管理,不得扩大开支
范围。对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纳入预算,安排相应支出。
五、参照试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
的考试,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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