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财(96)外字第366号颁布时间:1996-12-23
1996年12月23日 湘财(96)外字第366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商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
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职责分工。各级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财政部门
负责采购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省级组织的招标采购,由省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
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建委(土建工程)、省重点办(重点项目)、
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机电产品)、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专家联合组成评标委员
会,负责评标工作。
各地、州、市、县参照省级组织形式组织招标。
二、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定。各级项目办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
颁发的(94)财世字第026号文件《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
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详见附件2)的规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包括国内招标代理机构)。各级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负责评选、委托招标代理
机构的具体工作,评选报告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谈判,签订委托协议。
财政部门须参加委托协议、合同的谈判,并将“委托协议书”副本留存备案。
三、采购计划管理。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清单,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项目办。省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根据下级项目
办(项目业主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清单和本级的需要,编制全省的采购计划/清
单,连同下级报送的采购计划/清单原件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
有关部门或世界银行批准。未按照上述程序编报的采购计划/清单,一律不得实施。
采购计划/清单一经批准就要严格执行,如需更改,须经省项目办和省财政厅同
意后方可执行或报国家有关部门、世界银行批准。凡是招标采购,提出更改的时间不
得晚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30天。
四、招标、评标。由中央统一组织招标的打捆项目的评标,由省项目办和省财政
厅代表全省项目参加评标。省级统一组织的招标,由省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具体程
序是:省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和省财政厅从事评标的具体工作,编写初评报告交
评标委员会,由其审查后确定评标结果。省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评标委员会
出具的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和世界银行。由
地、州、市、县组织的招标,参照省级的程序进行。
五、合同管理。采购合同由各级项目办(项目业主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所有
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征得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合同签订后,项目办(项目
业主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凡是有中方人员出国考察、培训、访问、设计联络、监造等内容或由地、州、市、
县组织采购、单个合同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都要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签
订。如果中方人员费用包含在合同总金额中,则需在合同中将此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
单独列出,按实际发生额见单付款。
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如因某种原因需要修改合同,则事先必
须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附件1: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
暂行规定》通知
财世司字[1996]167号
各中央主管部委贷款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
品进口办公室、各项目单位、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采购活动的经济性、
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财政部世行司和国家机电
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函告。
附件: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贷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赠款和通过世
行获得的多边和双边赠款,以及与世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一
般商品和土建工程,保证依据国家和世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评标,保证采购工作
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浪费、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
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管理办法
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均须按本规定办
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门的办法或规定,须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布执行。
第二条 采购计划
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年度采购
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经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后
方可执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该计划/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进行确认(如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反应视为同意)。
第三条 招标代理的选定
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
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以下称招标代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
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须按财政部编制的“咨询邀请函样本”(以下称邀请函)
编制。
各招标代理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招标和采购咨询服务方案,并按采
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费率和拟投入人月为基础提出收费报价。方案
中应包括关键工作人员的简历,中选并签订委托协议后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
换。在世行编制出“采购代理标准合同格式”后,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使用该格式
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中央项目(包括铁路、邮电、电力、银行和技援项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和
中间金融机构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由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地方项目
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须送请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然后由项目业主单
位将评审报告和书面意见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得到财
政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委托
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间的分工安排应作为
招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标人。
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如使用的话),应按同样程序和办法选定。
第四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使用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必须采用财政部最新修订
并统一印制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称范本),任何招标代
理或项目单位不得修改、翻印或打印范本标准条款,或使用盗版印制的范本。招标代
理和项目单.位只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投标人须知”的前附表(招标资料表)、
合同(特殊)条款的资料表/投标附录,以及允许编制的土建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并
将这些自行编制的部分,连同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规格和相关附表送世行
审批(抄送财政部),范本标准条款可不送世行审查。根据招标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
同要求,特别认定的如不满足要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应在自行编制的“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注明。
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部分及对制造商/承包人的业
绩/资格要求,由项目单位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中应列明主要技术参数并加注
“※”号,并在相应条款中注明“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如采购成套设备,应列出
设备清单并用“※”号标出主要设备。
3.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应注明评标时使用投标书副
本,投标入必须确保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投标人承担由于正副本不一致而
导致废标的风险。
4.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为防止投标人以不实际的低价夺标,保证项目按
期按质完工,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对国内投标人或国内分包商的报价按国内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并根据所投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澄清。如投标报价低于
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标的施工方案又无明显先进之处,无法证明其
能够大大降低成本,可考虑废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1.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单位,应将拟采购设备的招标文件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
口办公室(以下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核。送审时应附上相应地区或部门机电
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招标文件的送审函、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
方案批复的副本及采购清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分别会同机械部和电子部等制造业
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
办在收到合格的招标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
项目单位。对于“自动登记”类机电产品了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
核意见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得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同意后,即可将审核后的
招标文件通过其招标代理报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见,由项目单位与国家机电进出口
办会同有关审核单位协商研究回复意见,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代理对外提出。世行批
准招标文件后,即可刊登招标公告,对经审定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不得
擅自改动。
2.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的同时,应制定构成技术废标的主要
参数和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及偏差折价计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评标,应制定评分标准。
机电设备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随招标文件一同送审,并报财政部备案;土
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成套设备和供货安装合同的招标采购,如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
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送审程序上报。预审结果应报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评
委会)成员单位审核。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如
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应报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告和通告
对于所有估算合同金额为一千万或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合同,其招标通告或资格预
审通告须根据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或国际广
泛发行的著名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
(四)开标
1.开标应按范本中的《标准评标报告格式》(以下称《评标报告格式》)附件
一“评标指南”中的规定执行。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投标
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
认。
2.开标后应立即将投标书正本与副本核对、校正,然后将正本与唱标录音封存
于国家评委会指定的招标代理处。评标时使用副本。负责封存正本投标书的单位应保
证该正本的原始性。启封调阅正本投标书时,应有招标代理、项目单位和国家评委会
成员单位的代表在场。
3.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折算美元价一
览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世行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五)评标
评标须按《评标报告格式》中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应地区
和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应参与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我国实
际情况,对机电设备的评标作如下具体规定:
(六)商务评标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1)投标人、投标货物不符合《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南”5(b)
段中关于合格性的规定;
(2)投标人未递交或迟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证银行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标,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
造厂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
条件的。
2.技术评标要求
(1)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即加注※号)
的,应废标。
(2)填写技术比较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
符号等代表。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按有效标接受,
但在比较表中应注明。
3.价格评标要求
(1)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
和投标书的情况加以说明;
(2)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
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设备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
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其它有效标中必备件的最高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
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
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
4.业绩认定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废标,但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业绩合格。
(1)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已生产符合招标文件技术
要求的同类同等级产品并已投入运行,且技术负责方已在投标书中承担技术总负责责
任,其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初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联营体投标,必须有联合投标的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责任。所有投标文件
应以主要投标方名义出具。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
明的复印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提供新的资信证明原件,
若不能提供可废标。
(3)国内投标人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反之应废
标。
(4)报价以设备产地为依据,国产设备报出厂价(EXW)。对国产设备给予
评标价优惠的办法见《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
(5)对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公式法给予国内优惠的,在比较评标价时,应在国
外部分的报价上加价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实际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额,
以低者为准。
(6)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设备及制造厂、价格
等只能提供一种方案,并应有分包协议。若不能满足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7)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六)对评标结果的审查
1.机电设备标的初评结束后,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及时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
各位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报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评标报告应按《评标报告格式》
编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
出视作无异议)。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如意见不统一,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
查决定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作出。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在收到国家评委会
“审议初评结果的通知”后,方可由招标代理将评标报告报世行审批。世行如有异议,
由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商国家评委会作相应的解释、澄清和补充。如要改变授标建议,
应征得国家评委会的同意。世行批准后,招标代理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进口的
机电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按“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分别报
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凭国家评委会通知、中标证明和世行批准函)办理有关
进口手续。
2.采用两步法招标,每步评标结果都应报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
3.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评标报告,地方项目应送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
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应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其它采购程序
(一)有限国际招标基本遵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
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投标人。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
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财政部颁布的《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办理。
(三)国际询价采购和国际直采的机电设备,应在采购之前按进口管理规定将采
购设备分成配额、特定、登记三类,报送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再开
始采购。询价采购应向至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应邀请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报价。询
价和直采的结果应征得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还应征得
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报世行。世行批准后,即可办理进口和支付手续。
(四)国内询价和直采按世行和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的确认
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送请有关地方省级财
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通知项目单位不
同意确认的理由。审核确认的主要内容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中
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有重大偏离,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内容,合同价格是否超
过原投标报价,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项目如个别省不予确认或提出增减供货数量,
而不予确认的或提出增减的数量又在原招标数量的正负百分之十五(15%)以内,
则可考虑在合同中取消该不予确认的供货内容和数量或根据提议对数量进行增减调整;
如多数项目省不予确认,则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原
确认单位备案,作为合同付款和落实债务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修改,
均应事先取得原确认单位的同意。对经审核确认的合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按期
付款。
第七条 合同执行
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
的接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
和罚款,或提出仲裁。由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其
它项目的该类收入应补充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财政部
门。对有欺诈和行贿行为或履约表现很差的投标人,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并配合财
政部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 纪律
1.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世行的《采购指南》。
2.在选定招标代理、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项目单位、招标代理和有
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3.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人泄漏评标情况。
4.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
5.经国家审定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国际
招标未经国家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评标报告报送世行;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
项目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不得同投标人签订供货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标代理必须根据财政部的批准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出国任务。
7.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
贿等)干扰招、评标工作。
8.需进口的中标产品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进口手续。
9.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第九条 处罚
采购工作各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规定和世行“采购指南”造
成“错误采购”,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全部废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
响的,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1.招标代理责任,将取消其在有关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在五个新项
目中参加招标代理权的竞争。对于由于招标代理责任造成的错误采购,并给项目单位
或中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招标代理应予以赔偿。
2.项目单位责任,财政部世行司将暂停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并通知世行和管
理项目专用帐户的部门暂停支付。
3.投标人责任,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财政部世行司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
在我国世行项目中投标。
4.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采购设备的有关手续。
5.财政部世行司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将对违纪单位和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
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其它项目单位和中央有关部委通报。
第十条 解释:本规定涉及进口管理的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其
余部分由财政部世行司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