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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局、湖南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

湘国资评字[1996]84号颁布时间:1996-10-28

     1996年10月28日 湘国资评字[1996]84号 各地、州、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省直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的价值评估工作,保障国有资 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 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各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拍卖或变卖 国有资产中有关资产评估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破产清算或贷款抵押及其他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裁 定强制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以资抵债时,应当按国务院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其规定的程序,凡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处理国有资 产的,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项目立项,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合 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其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 核,再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拒不进行资产评估项目 立项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妨碍司法程序正常进行时,则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具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为资产评估项目立项依据,并由人民法院委托合法资产评估 机构行资产评估。为此同时,人民法院应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写明“抄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字样。   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及有关送审材料 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审材料后,在 规定时间内尽快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由受托资产评估机构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 知书》送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资产评估的依据。   三、人民法院裁定强制处置国有资产,一般应以评估确认结果作为基准价(保留 价),依法公开拍卖或变卖。如被拍卖或变卖国有资产价格低于基准价(保留价), 实施拍卖或变卖的机构应及时报告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应依据人民法院另定的价格标 准进行拍卖或变卖。    四、国有资产的评估价值,省级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地市级在40 万元以下(含40万元)、县市级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可以直接作为 强制处分该国有资产的保留价,但其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须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备案。   五、资产评估机构收费一般按国家物价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价 费字62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破产企业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收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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