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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局印发《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国资企字[1996]78号颁布时间:1996-10-11

     1996年10月11日 湘国资企字[1996]78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 (湘发[1996]14号)的要求,我们拟定了《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实施 意见》,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推动其资产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 (合作)制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私营)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优化资本结构,促进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从整体上增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根据《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就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 方面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鼓励职工购买本企业产权,将国有小型企业改组成股份合作制形式。职工出 资入股可以分期讨款,第一年付40%,第二年和第三年各付30%,三年内付清。   2、鼓励优势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收购国有小型特困企业,允许分期 付款,首期付60%,第二年和第三年各付20%,可以先托管后收购,或者先租赁 后收购。   3、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累积亏损额达到净资产的50%以上的国有小型企业,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或整体转让产权且安置全部职工和接收离退休职工的,经过 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净资产中划出15-40%用于失业救济和退休 金发放。   4、国有小型亏损或微利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核准,3年内国家股应分得的红利可以作为扩股准备金,办理有关手续后留 给企业使用。   5、国有小型企业的转让、出售、拍卖应按照湘政发[1995]8号文件的要 求,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并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纳入产权交 易市场进行,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监督和规范,不允许私下交易,以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   6、国有小型企业转让、出售、拍卖收入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湘政发 [1995]8号文件的规定,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由投资 主体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并纳入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7、国有小型企业被国有企业收购、兼并,没有改变资产的所有制性质,经过同 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清产核资核定的数字进行帐务处理。   8、国有小型企业在转让、出售和股份合作制改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应充分考 虑企业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风险因素,对资产负债率在90%以上的亏损或微利企 业可以采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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