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30日 湘国资企字[1996]10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境外企业、机构的投资或派出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
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一)。
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均须以境内投资企业或单位的
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
由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与境外企业、机
构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
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关公证,同时,应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
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
委托公证文件的副本须报国资部门备案。
已经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应及时补办有关于续,或将
个人名义持股改为以企业、单位名义持股。
二、尚未办理1995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的单位,务必在1997
年3月底前按有关文件规定到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妥年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
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企发[1996]114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国资部门抓紧督促所属企业单位按湘财(93)国资
字第26号文件规定到省国资局及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所属境外企业、机构的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年检及委托公证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三。
附件一: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附件二:申办委托协议书公证的主要文件依据及应向公证机关提交的资料(略)
附件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操作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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