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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国资企字[1996]106号颁布时间:1996-12-30

     1996年12月30日 湘国资企字[1996]10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市州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境外企业、机构的投资或派出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办法》和《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 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企发[1996]11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一)。 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境外企业、机构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均须以境内投资企业或单位的 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 由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委托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与境外企业、机 构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 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关公证,同时,应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 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部分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 委托公证文件的副本须报国资部门备案。   已经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应及时补办有关于续,或将 个人名义持股改为以企业、单位名义持股。   二、尚未办理1995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的单位,务必在1997 年3月底前按有关文件规定到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妥年检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 按国家国资局国资企发[1996]114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三、请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国资部门抓紧督促所属企业单位按湘财(93)国资 字第26号文件规定到省国资局及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所属境外企业、机构的国有资产 产权登记年检及委托公证手续。具体操作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详见附件二、三。 附件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附件二:申办委托协议书公证的主要文件依据及应向公证机关提交的资料(略) 附件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操作程序及应提交的资料(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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