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三大检查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大检查分成收入提取及开支范围的通知
湘财(96)监字第57号颁布时间:1996-03-15
1996年3月15日 湘财(96)监字第5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各地、州、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解决大
检查和财政监督业务经费,规范大检查和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开支,现将大检查(财
政监督)查增收入分成的提取及有关开支范围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对省大检查(财政监督)机构直接组织检查省属企事业单位查出的违
纪金额(含省委托各地检查的部分),按实际上交省金库违纪金额的20%的比例分
成(受托检查中央在湘单位的违纪收入分成按财政部规定办理)。各地对于大检查
(财政监督)机构查出上交本级财政的违纪金额,也可按这一比例给予分成。
二、各级大检查(财政监督)机构的分成收入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以保证开
展业务工作的需要,其经费按以下范围开支:
1.大检查会议、宣传、印刷报表资料、干部培训支出;
2.重大案件的专项办案经费支出;
3.支付参检单位及本单位聘请临时人员的费用支出;
4.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含举报人)的奖金支出;
5.用于购置办公室设备、交通、通讯工具的支出;
6.大检查(财政监督)人员外勤、加班补贴相差旅费支出;
7.补助下级业务经费;
8.其他有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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