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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财(96)监字第137号颁布时间:1996-05-24

     1996年5月24日 湘财(96)监字第137号 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监字[1996]25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精神.为有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两所”)自身建设和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促进其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决定1996年对全省部分“两所”进行一次专 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和内容: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6月底结束,请各地抓紧 时间安排。重点检查“两所”1995年财务收支和依法纳税情况、1995年度参 加大检查的执业质量以及被举报和投诉的违纪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检查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间接检查和直接检 查相结合。省财政厅直接检查5家,各地州市财政局有条件的可在本行政区域内抽查 1家,并将名单报厅财政监督处备案。检查时应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与被抽查“两所” 有委托审计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大检查期间被“两所”受托检查的企业进行调查 取证,以保证检查的深度和效果。   三、检查力量: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干部为主,也可吸收少量“两所”从业人 员参加,但要混合编组,交叉检查,并实行回避制度。   四、检查处理政策:对于这次专项检查查出的“两所”及注册会计师违法、违规、 违纪问题,分别由省厅和各地市州财政局集中统一定案处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两所”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混乱、盈亏不实、随意分 配或提取专项基金、偷税漏税等问题,要督其按规定补交各项应交税款,并限期整顿, 建立健全帐务。   (二)对被查企业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要责令调整帐务,补交应交财政收入; 情节严重的,按照1995年大检查政策规定处理。   (三)对受托参加大检查,执行专项检查或审计业务的“两所”,有向被查单位 索贿受贿、隐瞒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擅自收取查帐报酬等违法行为的,取消受托参 加大检查或专项检查资格,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注册会计师法》有关条款处理。情 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对“两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决定,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注册会 计师协会监督执行。并记录在案,作为今后办理注册、执业或评定等级活动、进行综 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州市财政局要及时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检 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况统计表》。于6月底前一并报省财政厅监督处备案, 同时报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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