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三大检查办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增收入缴库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财监字(96)第329号颁布时间:1996-12-04
1996年12月4日 湘财监字(96)第329号
各地市州财政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为门吏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查出的各项金额严格按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中央
和省级金库,现将“三大检查”中违纪金额缴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检查中央、省属企业时查出的增值税由各地国税机关就地征收缴入国
库,属省级的25%部分由当地国库划解省国库;查出属省级的其他各项收入,必须
缴入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设立的“过渡存款户”。
二、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派出的检查组在检查中央、省属单位
时,查出涉及属于地、市、州、县(市)的财政收入,由检查组先全额缴入省人民政
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存款户”,待大检查结束汇总清理后,按规定退
给各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或财政。同时由各地、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或财政按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从“过渡存款户”实际退给各地市州县(市)金额的20%上划省
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三、各地不准将中央、省级收入缴入地、市、州、县(市)金库,凡因各种原因
造成混库的均要立即纠正,否则一经查出,均按《预算法》和《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
暂行规定》从严处罚。
此文下发后,原我办下发的湘力、字(95)第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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