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6]50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湘国资行字[1996]50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湘国资行字[1995]
83号、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湘国资行字[1996]26号文件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的审批。对未经报批已投入经营的资产要结合行政事业
单位产权登记和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等工作,搞清“非转经”资产数额,抓紧补办审
批手续。对有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清理“非转经”项目及资产。通过清理,建立单位
“非转经”资产台帐、明确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落实投资者对所
投出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有偿使用制度。
三、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抓紧解决,特别是对出现的产权纠纷问题,
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2号令和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件
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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