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2日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资事发1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万
元以上的(含5万元)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国
资局会省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
会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年终汇总报财政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备案。
2.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确定。
二、严禁低价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有偿转让、出售方式处置资产,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
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转让(出售)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再行处置,或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作拍卖。
三、处理收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行政
事业单位被撤并后资产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资产占用单位交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集中专储存,资产占用单位需用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动用。
四、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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