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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4-02

     1996年4月2日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各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资事发1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5万 元以上的(含5万元)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国 资局会省财政厅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 会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年终汇总报财政和国有资产 管理部门备案。   2.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确定。   二、严禁低价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有偿转让、出售方式处置资产,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 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转让(出售)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再行处置,或 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拍卖机构公开作拍卖。   三、处理收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行政 事业单位被撤并后资产变卖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资产占用单位交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集中专储存,资产占用单位需用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动用。   四、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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